证券代码:300464 证券简称:星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00,000 股,回购价格为 3.49 元/股。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在公告区域张榜方式公布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其他任何反馈。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4)。
3、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56)。
4、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 日,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600,000 股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6,100,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500,000 股),授予价格为 3.49 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鉴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并登记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7 人,实际首次授予并登记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6,000,000 股,授予价格为 3.49 元/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 日。
6、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任雪山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0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9、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李泽苧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0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李泽苧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00,000 股。
2、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李泽苧女士因个人原因离
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即 3.49 元/股。
3、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6,000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369,122,175 股变更为 368,722,175
股,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
数量(股) 比例(%) 限制性股票回 数量(股) 比例(%)
购注销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6,657,530 15.35% -400,000 56,257,530 15.26%
高管锁定股 7,740,282 2.10% - 7,740,282 2.10%
首发后限售股 32,917,248 8.92% - 32,917,248 8.93%
股权激励股 16,000,000 4.33% -400,000 15,600,000 4.2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12,464,645 84.65% - 312,464,645 84.74%
三、股份总数 369,122,175 100.00% -400,000 368,722,175 100.00%
注:因任雪山先生的辞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00,000 股,相关回购注销流程尚在办理中,故本次变动前的股份总数仍为369,122,175 股。上述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注销股份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李泽苧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00,00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49 元/股,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李泽苧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均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和股份注销登记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