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 6月 6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30.2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9%,其中第一类限
制股票384.49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45.7934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56%。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17 人,其中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30 人,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88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63元/股
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 2024年 6月 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0.29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63元/股
3、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30 名,授予数量 384.4966 万股,具体数量
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予权益总数的比 公告时公司股
(万股) 例 本总额的比例
吴明建 中国 董事兼总经理 35.00 4.28% 0.06%
尹珊 中国 董事兼财务总监 22.00 2.69% 0.04%
杨慧 中国 董事兼生产总监(试 15.17 1.86% 0.02%
剂)
龙腾镶 中国 研发总监(试剂) 19.83 2.43% 0.03%
王卫佳 中国 研发总监(仪器) 19.83 2.43% 0.03%
史炜 中国 董事会秘书兼战略投 22.00 2.69% 0.04%
资总监
汪震 中国 生产总监(仪器) 14.00 1.71% 0.02%
核心骨干人员(23人) 236.6666 28.95% 0.39%
合计 384.4966 47.04% 0.6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注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有效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 60个月。
(2)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适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起 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起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3)禁售期: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且激励对象对该情形的发生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对该情形的发生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扣非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A)
目标值(A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 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 100%
注 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注 2:上述扣非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扣非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将根据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即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M)=A/Am。若 M <7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 M≧70%且公司下述两个核心考核指标的达成率不低于 70%方可进行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为X=A/Am*60%+B/Bm*20%+C/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