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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7

迈克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过我们的审核,认为: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简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均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4、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波先生担任商务总监、尹珊女士担任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经销商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对外提供担保推动公司渠道业务发展,帮助经销商解决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短缺困难,实现公司与经销商共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要求。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傅代国 ______________    李婉宜______________    彭刚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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