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
债券代码:124014 债券简称:华铭定02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 年 08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2023 年 08 月 24 日(星期四),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08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8月24
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95号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曾毅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69,119,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38% 。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
股份 64,591,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087%;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4,52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52%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14,001,90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2576% 。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亮先生、曾毅先生、王文评先生、时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张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9,09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7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表决结果:张亮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曾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772,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54,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535%。
表决结果:曾毅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文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772,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54,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535%。
表决结果:王文评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时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772,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54,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535%。
表决结果:时伟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潘峰先生、陈鹏先生、张姝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潘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9,09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7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表决结果:潘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陈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9,09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7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表决结果:陈鹏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张姝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9,09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7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表决结果:张姝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娟女士、徐建东先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陈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9,09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7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表决结果:陈娟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徐建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9,09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7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0%。
表决结果:徐建东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05,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05,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05,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实施超额利润奖励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094,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8%;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5%;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沈冬毅律师、顾建明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