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及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张金兴先生、高管陆英女士和蔡红梅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本公司股份5,566,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04%)的股东张金兴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50,000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0.62%)。
2.持本公司股份9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71%)的高管陆英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45,000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0.18%)。
3.持本公司股份9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71%)的高管蔡红梅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45,000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0.18%)。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张金兴先生、高管陆英女士和蔡红梅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备注
1 张金兴 5,566,400 4.04% -
2 陆英 980,000 0.71% 公司副总经理
3 蔡红梅 980,000 0.71% 公司董事、董事会
秘书、副总经理
(一)张金兴先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计划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2%,不超过所持股份的15.27%。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陆英女士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计划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8%,不超过所持股份的25%。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蔡红梅女士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计划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8%,不超过所持股份的25%。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张金兴先生、陆英女士、蔡红梅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东张金兴先生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需满足以下条件:1)减持满足条件:其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2)减持意向: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30%;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持有公司股份的30%。3)减持方式: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4)减持价格: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不论以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承诺最低减持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发生分红、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该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5)信息披露: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承诺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将严格按照减持意向进行股份减持,如有违反,应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高管陆英女士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前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发生分红、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该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4.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高管蔡红梅女士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前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发生分红、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该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
4.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股东张金兴先生、高管陆英女士和蔡红梅女士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张金兴先生、陆英女士、蔡红梅女士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张金兴先生、陆英女士、蔡红梅女士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张金兴先生、陆英女士、蔡红梅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张金兴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2.陆英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3.蔡红梅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