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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2-12-07

田中精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00588-007 号
致: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田
中精机的股份,与田中精机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田中精机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
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董事林治洪、张玉龙、竹田享司、竹田周司、乔凯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
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审核,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以公告张贴方式
公示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到证券部对本次 3 名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就异议所涉及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且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核查沟通后,监事会认为其不适合作为本次激励对象。2020 年 10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四)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
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激励对象的授予和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0 名变更为 63 名,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1,147.20 万股调整为 1,106.20 万股;并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激励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6.20 万股。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授
予日,授予 63 名激励对象 1,006.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列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公告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公司在确定
授予日后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共计 114 万
股,3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22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63 名调整为
59 名,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1,006.20 万股调整为 870.20 万股。

    (八)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2021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授予 25 名激励对象 64.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1年9月2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2021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授予 25 名激励对象 64.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列入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公告完成上述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实际登
记人数为 25 名,在确定授予日后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4.7 万股,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64.5 万股调整为59.8 万股。

    (十一)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均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十二)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十三)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对 3 名激励对象(其中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 名部分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所涉及的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7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均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十五)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十六)2022年1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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