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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5

惠伦晶体: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4-034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积清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0人,代表股份数59,407,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56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58,461,9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45,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68%。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出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14 项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赵积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1,286,98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5,00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韩巧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461,98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3 选举邢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471,97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9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程益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461,98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02 选举王圣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462,09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03 选举李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471,97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9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04 选举裴娟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231,87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69,89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秦玉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751,98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00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02 选举陈凤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60,061,98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0,00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0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修改<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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