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4-028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
和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及新增和修订部分
制度的事项;同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人数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拟对董事会成员人
数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11 名调整为 7 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变,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此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事宜,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治理情况,有利于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战略决策水平。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中 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2 号)和其他 管理委员会〔2023〕62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条 …… 第十条 ……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财务总监)。 务总监)。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公司
内部管理要求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有
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反保密
规定或保密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民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 通知 参加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诉讼;……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有前述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