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1-056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治理实际情况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
根据公司治理实际情况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人调增为 11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 6 人调增为 7 人;独立董事人数由 3 人
调增为 4 人。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实
施完毕,公司股本增至 276,004,251 股,另因公司本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以及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的需要,公司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做相应修订(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本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事宜,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治理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董事会组成人数、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成员调整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相关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
附件: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558.3880 万元。 27,600.4251 万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5,583,880 股,均为普通股。 276,004,251 股,均为普通股。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活动。 份。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限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5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 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总资产 30%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元以上;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元以上; 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提供的担保; 决定的其他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之二以上通过。
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应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之二以上通过。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5 项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