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
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
2、相关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补选许小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
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本次聘任的高管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永青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李春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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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爱水 杨 博 章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