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赛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4-073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80 号),同意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857,535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8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45,032,978.35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333,432,686.85 元。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圆全验字[2021]0000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授权管理层组织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鉴于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赛积国际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赛积国际”)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赛积国际、中泰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本次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 1 甲方 2 乙方 丙方 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北京赛积 中国建设银行股 MEMS 先进封装测
公司 国际科技 份有限公司北京 中泰证券股份有 11050110369 0.00 试研发及产线建设
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 限公司 000001288 项目
支行
注:上表中“甲方 1”和“甲方 2”合称“甲方”。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MEMS 先进封装测试研发及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涛、陈胜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1、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甲方 2 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列明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2、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