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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威科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4,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单位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正式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在办公区域的公示栏张贴公告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2017年4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批准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批准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2017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4、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8年9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9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2,900股(后因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为469,35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公司一并回购注销2018年9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所涉及的5,600股(后因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为8,400股)。

  9、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

  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8年3月19日,该部分股票于2018年5月3日上市,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将于2019年5月3日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计,公司2018年营业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收入为71,249.73万元,较100%;且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16年增长111.45%;净利
于50%。                                                润为9,456.67万元,较
(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16年增长60.12%,满足
                                                      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考核得分需达到60分以上方可行权或解锁,激励对
象考核得分大于80分的,可按照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全部  激励对象考核得分均大于解除限售;考核得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可按80%解  80分,可按照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可按70%解除  除限售。
限售;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不能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当年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其持有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4,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38,319,108股的0.15%。
                                                      第一期可解除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本次回购的股限售限制性股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股)票数量(股)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
                                                                      (股)


务)人员(4人,分别为周家    1,008,000            -      504,000    504,000
玉、孙金海、施长海、柳拓鹏)
注:公司201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8年6月实施完毕,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已作了相应调整。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要素的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要素进行调整;同意公司对预留部分4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关于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预留部分4名激励对象
部分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