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4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81,3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6%。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单位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正式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示,并于2017年4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批准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批准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2017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4、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时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7月27日,该部分股票于2017年9月21日上市,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将于2018年9月21日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经审计,公司2017年营业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收入为60,050.02万元,较
50%。 2016年增长78.21%,满足
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2017
激励对象考核得分需达到60分以上方可行权或解锁,激励对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象考核得分大于80分的,可按照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全部 由公司对其当年已获授但解除限售;考核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可按上表所 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进行示比例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不能解除限售。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4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1人,其持有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81,3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82,762,966股的0.56%。
第一期可解除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本次回购的股限售限制性股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股)票数量(股)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
(股)
刘杰 董事、副总经理 315,000 0 126,000 189,000
蔡广远 副总经理 672,000 0 268,800 403,200
张阿斌 副总经理、 315,000 0 126,000 189,000
董事会秘书
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2,672,250 8,400 1,060,500 1,603,350
激励的其他人员(38人)
合计 3,974,250 8,400 1,581,300 2,384,550
注:公司201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8年6月实施完毕,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已作了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中除朱文强因业绩考核未达标不符合当年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他41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当年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六、监事会关于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除朱文强因业绩考核未达标不符合当年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当年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进行回购外,其余41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当年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审批及授权程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已满足。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尚待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