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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威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0

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4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议案的情形,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需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26层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5:00至2018年5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云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合计持

有股份数115,074,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46%。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14,852,76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927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合计持有股份

数221,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9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1,615,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 1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1,393,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8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21,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029,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9%;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0,59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46%;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张诗伟律师、章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