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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威科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告日期:2017-03-30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耐威科技 股票代码: 300456
序号 事项
是否存在该
事项( 是/否
/不适用) 
备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否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否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1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否
12
是否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 否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否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否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数量的 20% 是
2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
否已 列明其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是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是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 1) 对照《 管理办法》 的规定, 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
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
形; 说明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 3)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 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 拟预留的
权益数量及占 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 4) 除预留部分外,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 应当披露其姓名、 职务、 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
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
( 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 5)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
式、 可行权日、 锁定期安排等 是
(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 如采用《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规
定的方法 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 行权价格的,应
当对定价依据 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该定价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 发表
意见并披露

( 7)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的条件。 拟分次授出权益
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 拟分期行使权
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 约定授予
权益、 行使 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
期; 如激励对象包 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披露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 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绩效考核指标的, 应当充分 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 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 后期激励计划
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 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
理性

3
( 8)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当中, 应
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
使权益的期间

( 9)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 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是
( 10)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 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
性, 实施股 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
影响

( 11)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终止 是
( 12)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合并、 分立、 激励对象发生
职务变更、 离职、 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是
( 13)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相关纠纷或者争
端解决机制 是
( 14) 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激励对象
有关披露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 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
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 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
触发标准和时点、 回购价格和 收益的计算原则、 操作程
序、 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23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是
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是
24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
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不适用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6 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
年 否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28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额的 50% 是
29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 年 不适用
30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
日 不适用
31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32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不适用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4
33
独立董事、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发表意 见

34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并按照管
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是
( 1) 上市公司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
的条件 是
( 2) 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 的规定 是
( 3)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审议、 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
《 管理办法》 的规定 是
( 4) 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是
( 5) 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是
( 6) 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 7)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否
( 8)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是否根据《 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是
( 9)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35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 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不适用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6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不适用
37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 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
决 是
38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