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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3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VTECHINC.
(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2607室(德胜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威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其他26名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云春、丁新春、张云鹏、白绍武承诺:(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柯颖、郑云霞以及曾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萧艳庆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和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
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在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
    当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当本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1)公司回购;(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直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