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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VTECH INC.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A 座 2607 室(德胜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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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8,400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不低于公司发行
后股份总数的 25%,且不超过 2,1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不超过 1,05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数量授权公司董事
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公司承担的发行
费用和最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等在前述范围内合理确定。
本次发行新股及
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提示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
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
后归转让股份的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其他 26 名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云春、丁新春、张云鹏、白
绍武承诺:(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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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柯颖、萧艳庆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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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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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3)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其他 26 名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云春、丁新春、张云鹏、白绍武承诺:
(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柯颖、萧艳庆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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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北京
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
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
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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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
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
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
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
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