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8年10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55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471.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万小平 董事 40.00 6.8143% 0.2520%
毛志平 董事、副总经理 40.00 6.8143% 0.2520%
乐珍荣 副总经理、董事会 40.00 6.8143% 0.2520%
秘书、财务总监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351.50 59.8807% 2.2146%
(共52人)
预留部分 115.50 19.6763% 0.7277%
合计 587.00 100.00% 3.6983%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85元人民币。
5、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8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9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注:关于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均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良好或优秀。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0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
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的OA办公系统和公司公告栏张贴公示相结合的途径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条件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18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8-065)。
3、2018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8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68)。
4、2018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10月30日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6名变更为55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7万股调整为471.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115.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数的19.68%,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
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