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2 证券简称:山河药辅 公告编号:2023-035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8 号),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2000.00 万元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3,20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3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93.4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1,606.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38988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和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山河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
行和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山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和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截止到公告日,上述监管协议已签署完毕。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止 2023 年 6 月 20 日账户余额
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安徽山河药用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44071300013000500030 31,787.74 新型药用辅料系列
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淮南大通支行 生产基地一期项目
安徽山河药用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合肥研发中心及生
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淮南大通支行 344071300013000499849 0 产基地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
合肥山河医药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合肥研发中心及生
技有限公司 公司合肥徽州大道 8112301010700939465 0 产基地项目
支行
合计 - - 31,787.74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606.56 万元,与上表合计金额的差异部分为
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
及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乙方)及保荐人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安徽山河
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344071300013000500030,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317,877,358.4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药用辅料系列生产
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焱武、杨凯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42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甲方一)与合肥山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乙方)及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安徽山河
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344071300013000499849,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甲方二合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焱武、杨凯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6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和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合肥山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乙方)、公司(丙方)及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合肥山河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 8112301010700939465 ,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
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合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和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焱武、杨凯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6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审核划
款指令书的预留印鉴与《划款指令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