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2 证券简称:山河药辅 公告编号:2020-081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11月24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43100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22元/股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安徽山 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2020 年11 月24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6 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1 万股限制性
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为12.22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尹正龙 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20.51 12.48% 0.11%
宋道才 董事、副总经理 9.00 5.48% 0.05%
雷韩芳 董事、副总经理 7.00 4.26% 0.04%
刘自虎 副总经理 7.00 4.26% 0.04%
刘琦 财务负责人 5.00 3.04%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15.80 70.48% 0.64%
(91人)
合计(96人) 164.31 100% 0.9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 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2、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
考核分数划分为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才能对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11月5日至2020年11 月14日,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
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11 月24日作为授予日,向96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1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