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鉴于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根据相关规定,拟对《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1、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与现行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比如下(注:本次修订将 “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该修订不涉及实质性变更,因此不在下表逐条列示对比):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定,制订本章程。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 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并于 2015 年 5 月 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并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于【】年【】月【】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
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前述 H 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
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156,616.3034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
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称为“H 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
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616.3034 万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公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司的总股本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 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议决议。 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提下,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
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
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
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
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
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
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