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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8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
 会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王燕清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在新能源智能装备领域的全球化发展需要,深入推进公司全 球化战略布局,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全球品牌知名 度及综合竞争力,巩固行业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 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 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 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境 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决定。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 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
 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和/或(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 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 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或要求 (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 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 (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 的超额配售权。

    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 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定价方式

    本次 H 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
 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 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整体协 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发行对象

    本次 H 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
 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 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 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 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 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 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 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 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 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 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 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 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 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 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 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 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 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 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 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 (如有)除外)。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 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 及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 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 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 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 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及业务布局、加大研发投入、 提升公司数字化和服务能力、补充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等。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 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政府 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
 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 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 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批准的 H 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 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的授权,单独或共同 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并 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 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 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及投 向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和与 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通告或文件。


    2、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 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 起草、修改、签署、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 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 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聘 用协议(如适用)、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
 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及与该
 协议及其项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表格和确认书、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 括基石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 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 内控顾问、股份过户登记处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合规顾 问协议、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 立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