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1 年 1 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88,093.1567 万元。 90,732.2521 万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2 公司股份总数 88,093.1567 万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732.2521 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3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绝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5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 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
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 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
议程序: 议程序:
(一)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投 (一)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投
资事宜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