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4-032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9,825.889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8,748.030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个月时间限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券。
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任
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公司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提供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且达到如下标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单方面获
准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公司受赠现金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产、无偿接受担保、获得债务减免等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股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东大会审议通过: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算依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算依据;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000 万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
(二)对外投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委托经营等);
(六)赠与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在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当向被征集人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果应计为“弃权”。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