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2-046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银河伟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邦高科”)于2022年7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银河伟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和债务重组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 1 元的价格出售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伟业”)100%股权给湖南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河伟业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公司曾为支持银河伟业业务发展而产生了其他应收款 340,086,866.74 元。结合银河伟业当时的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公司同意对银河伟业豁免债务 68,835,607.58 元,豁免后公司对银河伟业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人民币 271,251,259.16 元。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银河伟业 100%股权后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是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业务支持往来款的延续。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2020 年 6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与银河伟业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银河伟业应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13,5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银河伟业尚有 134,208,360.91 元债
务到期未偿还。经双方多番沟通商议,公司与银河伟业于近日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银河伟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62547E
3.法定代表人:师少华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成立日期:2000-03-29
7.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3 号楼 2 层 101-206(门牌号)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销售自行开发后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专业承包;委托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22,246,267.52 319,294,946.35
负债总额 404,517,221.93 405,764,554.69
净资产 -82,270,954.41 -86,469,608.34
利润表项目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33,551,048.06 0
利润总额 -57,321,158.35 -4,198,653.93
净利润 -57,321,158.35 -4,198,653.93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汉邦高科
乙方(债务人):银河伟业
第一条、债权确认
1.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合计存在对甲方
134,208,360.91 元(大写:壹亿叁仟肆佰贰拾万捌仟叁佰陆拾元玖角壹分)到期债务本金尚未偿还。
2.双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第二条项下抵债房产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以等额冲抵乙方对甲方的部分到期债务。本协议下抵债房产可冲抵的乙方对甲方到期债务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73,330,300.00 元(大写: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叁佰元整),实际冲抵债务金额以双方办理抵债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前甲方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抵债房产评估值为准。
第二条、抵债房产
1.乙方用于抵债的房产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面积(㎡) 用途
1 阅山湖 A 组 A1-1-5 钢筋混凝土 69.82 商业
2 逸都国际 D 组团 DS7-1-11 钢筋混凝土 39.91 商业
3 逸都国际 D 组团 DS7-1-8 钢筋混凝土 39.91 商业
4 龙坑镇公顷社区中铁共青湖号 C40-1-6-1 框混 128.63 住宅
5 龙坑镇公顷社区中铁共青湖号 C40-1-6-2 框混 128.56 住宅
6 中铁香湖小区二期商业 49#楼 16 门 钢筋混凝土 105.79 商业
7 中铁香湖小区三期地库车位 C004 混凝土 13.00 车库
8 中铁香湖小区三期地库车位 C005 混凝土 13.00 车库
9 中铁香湖小区三期地库车位 C006 混凝土 13.00 车库
10 中铁香湖小区三期地库车位 C128 混凝土 13.00 车库
11 中铁香湖小区三期地库车位 C133 混凝土 13.00 车库
12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 QDZX-1-4001 钢混 129.85 住宅
13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 QDZX-1-4101 钢混 129.85 住宅
14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 QDZX-1-4301 钢混 129.85 住宅
15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 QDZX-1-5201 钢混 175.87 住宅
16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 QDZX-1-5202 钢混 194.22 住宅
17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 QDZX-1-5203 钢混 164.34 住宅
18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 QDZX-1-2907 钢混 129.85 住宅
19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 QDZX-2-2202 钢混 364.22 办公
20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 QDZX-2-2205 钢混 297.19 办公
2.乙方保证上述抵债房产在办理房产过户前无权属争议,不存在抵押、查封、已出售第三方等权利受限、权利负担或权利瑕疵情形,乙方对抵债房产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抵债房产无租赁情形,不涉及出租、被第三方占用等任何影响使用或可能涉及争议的情形。
3.乙方保证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抵债房产办理房产过户前具备办理产权证及交付使用的条件,房屋面积以房管局或其他有权主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的登记面积为准。如登记面积与本协议载明面积出入较大(±3%),任一方有权要求按照《不动产权证》的登记面积,根据抵债房产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房产单价核算调整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三条 抵债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 1 款约定的抵债房产价值等额抵偿其欠付甲方的到期债务款项,抵债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73,330,300.00 元(大写: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叁佰元整),实际冲抵债务金额以办理抵债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前甲方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抵债房产评估值为准。
2.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签订全部抵债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手续,且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实际取得抵债房产使用权,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偿事项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
3.双方同意,甲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本协议第二条第 1 款约定的抵债房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双方确认,就乙方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欠付甲方的到期债务本息扣减本协议项下抵债房产冲抵部分债务后的余额,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甲方对任何未抵债部分债务的免除或扣减。
第四条 抵债房屋交割
1.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乙方应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全部抵债房
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手续;或乙方与房屋权利人签订房屋产权转移
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乙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手续。
2.甲方就本协议项下抵债房产的转让、过户无须支付任何转让费用或其他税费,乙方负责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变更权属登记等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乙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抵债房产交付给甲方或甲方
指定的第三方,并确保抵债房产处于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将抵债房产有关水卡、电卡、燃气卡等附随物品一并交付。双方于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