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1-056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详情如下表列示: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1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
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2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回购要约;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3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者注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4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
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
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
司股份的人。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5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依法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依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
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八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6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