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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4-03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州市浩云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HaoyunSecurityTechnologiesCo.,Ltd.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22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
发行股数:             流通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中公司股
                       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待询价后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4月15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2日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章风
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股票发行
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
监事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2、利润分配政策
    (1)制定及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1-4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的实施及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利润分配、现金分红、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以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为前提,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公司可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现金流充裕且在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的30%
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
红同时实施。
    (5)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1-5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茅庆江及其姐姐茅屏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的法人股东常森投资、碧天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
开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雷洪文、袁小康、徐
彪、龙中胜、段汉文、龙罡、郑盛泰、高传江、陈翩,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张忠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茅庆江、雷洪文、袁
小康、徐彪、茅屏萍、龙中胜、段汉文、龙罡、郑盛泰、高传江、陈翩承诺: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解禁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如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1-1-6
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茅庆江,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雷洪文、袁小康、徐彪、龙中胜、段汉文、茅屏萍、陈翩承诺: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
职务而放弃上述承诺。
    3、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茅庆江、雷洪文、袁小康、徐彪、张忠民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
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公司二级市场
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本人承诺所持
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
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②减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