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 第二条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1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0007675416627。 911100007675416627。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21638.0084 万股,均为普通股。
21638.0084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3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6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7 转让。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大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会审议通过:
8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的 30%;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关联人(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提供的担保;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