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24-020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修订及制订情况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特”或“公司”)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综合治理水平,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修订及制订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1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简称“《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任。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资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行使。 使。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7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