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1-071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响应国家发展绿色能源、低碳经济的号召,把握新能源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杰新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杰新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淄博真为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真为”)的基金份额。淄博真为总认缴出资额为20,000万元,其中北杰新能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一、合作方(其他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公司名称 真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03-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35522361K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 8 层 09 号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
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 刘斌
主要控股股东 自然人刘斌持有真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的股权,为该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备案情况 真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
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11362
(二)有限合伙人
1、王江林(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523**********13
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2、沈国梁(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523**********34
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3、陈泳絮(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50583**********40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4、史常水(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131082**********19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5、浙江怀德慕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JJ4FM8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潘琦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03-08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 99 号 1 幢 2 单元 1101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吴云根(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523**********18
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7、任文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523**********14
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8、卢康尧(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724**********15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9、俞伟栋(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523**********18
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10、李义仁(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523**********38
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11、关宇男(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110108**********22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12、王雪璐(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420111**********23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13、凡心伟(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532224**********33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14、北杰新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8TW46R
注册资本:20,208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 D 座 10 层 D1107
法定代表人:孙雪冬
成立时间:2016-10-17
经营范围:电力供应;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服务、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服务;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电能质量治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能计量系统、新能源汽车充放电系统产品设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销售电力设备;租赁电力设备;维修电力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力供应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截至公告日,除子公司北杰新能外,上述合伙人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的认购,也未在该基金中担任任何职务。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淄博真为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基金规模:
合伙企业的目标募集规模为 20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元整),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调整合伙企业的目标募集规模。在此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将调整有限合伙的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
(三)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943N655H
(五)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 105 号新世纪广场 1 号楼 13
层 A 区第 294 号
(六)成立日期:2021-05-14
(七)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真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缴付出资: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和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载明的金额按时缴付。
目前第一期《出资缴款通知书》已向各合伙人出具,各合伙人需在 2021 年
11 月 18 日前完成第一期资金的交割。
(十)基金备案:目前基金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完成备案,待备案完成后将及时进行披露。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期限
1、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五年,自基金成立日起三年届满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二年为“回收期”。
2、回收期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延长超过合伙企业存续期限的,合伙企业的期限相应顺延。
3、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回收期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一年,此后经全体合伙人特别同意,合伙企业的回收期可继续延长。
(二)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本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以人民币转账形式履行出资义务。
2、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和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载明的金额按时缴付。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权利
(1)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2)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3)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4)有权了解本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基金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6)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和权益;(7)对其他合伙人拟转让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权益或当本协议
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8)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和权益出质;(9)本基金存续期间,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本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下,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10)有权与本基金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11)在本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仲裁;(12)在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仲裁;(13)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14)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5)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基金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使表决权;(1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义务
(1)按本协议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2)对本基金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4)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普通合伙人权利
(1)根据本协议主持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处理有关本基金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保管本基金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决定本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代表本基金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等),并对外代表本基金。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事宜;(2)拟定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和其他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4)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主席人选;(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
会,召集、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按约定的议事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协议作出投资和退出决策;(6)设立投资监督委员会并决定其人选;(7)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