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3 证券简称:金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雷科技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 号)同意注册,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63,700,414 股,发行价格为 33.7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51,799,984.92 元,扣除部分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7,800,000.00 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2,143,999,984.92 元。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扣除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保荐承销费、部分律师费以及尚未支付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902,106.82元(不含税)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41,097,878.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金雷科技股份公司验资报告》(致
同验字(2023)第 371C00028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金雷新能源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雷重装”)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钢支行、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魏家庄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钢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金雷重装及中泰证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魏家庄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1 金雷科技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899991013000114229 400,000,000.00
份公司 莱芜钢城支行
2 金雷科技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617031229200132332 650,000,000.00
份公司 公司莱芜钢都支行
3 金雷科技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7050162630100000748 550,000,000.00
份公司 公司莱钢支行
4 金雷科技股 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 8112501011101446936 543,999,984.92
份公司 部
山东金雷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能源重装有 济南魏家庄支行 86611711101421005791 0.00
限公司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41,097,878.10 元,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主要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中泰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钢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海上风电核心部件数字化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琳琳、王飞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金雷重装及中泰证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魏家庄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海上风电核心部件数字化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金雷重装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金雷重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金雷重装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对公司、金雷重装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金雷重装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琳琳、王飞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金雷重装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金雷重装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金雷重装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金雷重装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金雷重装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金雷重装、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金雷重装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金雷重装、专户银行、中泰证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