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区新达路1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5年4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经审计的本公司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以及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本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以及2015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5年1-3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先生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如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何鸿云先生的配偶王玮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运达科技如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运达创新”)、发起人股东成都市知创永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知创永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其他直接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的主要股东成都西南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产业集团”)、四川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鸿”)和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鸿日东方”)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
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朱金陵、王玉松、龚南平、卢群光、蒋中文、段云波、李家武、孙路、张晓旭、王海峰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朱金陵、王玉松、龚南平、李家武、孙路、张晓旭、王海峰分别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如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承诺:成都运达创新拟长期持有运达科技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成都运达创新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票不得导致运达科技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成都运达创新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成都运达创新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成都运达创新持有运达科技的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成都运达创新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成都运达创新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运达科技上市时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因运达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变更。
如果成都运达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成都运达创新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如果成都运达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成都运达创新持有的运达科技股份自成都运达创新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本公司股东平安创新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平安创新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平安创新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平安创新将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平安创新持有运达科技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平安创新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票数量可能达到平安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票数量的100%,具体减持比例由平安创新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平安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平安创新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
罚。
如果平安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平安创新持有的运达科技股份自平安创新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相关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将确保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运达科技如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承诺不因本人在运达科技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制定《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以单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实施连续增持股份;控股股东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2年内不得出售。
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增持公司股票不以任何方式向运达科技寻求资金支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增持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20%,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