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济源市虎岭高新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济源市虎岭高新
区科工路与文博路交叉口; 区科工路与文博路交叉口西 100 米;
邮政编码:459000。 邮政编码:459000。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担任。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由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 第十九条 公司由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济源市清源水处理 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济源市清源水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 4 名股东为公司发起人,发 有限责任公司 4 名股东为公司发起人,发
起人以各自持有的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 起人以各自持有的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
责任公司截止 2008 年 1 月 31 日的净资产 责任公司截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的净资产
折股的方式、认购全部发行的 4,000 万股 折股的方式、认购全部发行的 4,000 万股股
股票。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票。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份; 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条件之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
必需。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
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
处分相关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对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议的授权议案及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内转让或者注销。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
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