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创新药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专注创新药研发工作,有利于将创新药与仿制药分开管理,更好地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有利于投资者更好了解和认识公司的价值,实现创新药价值发现;有利于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专业人才,加速推动项目开发和创新药上市进程,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投资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 红 陈明宇 强欣荣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