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闲置物业,提高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房屋的租赁价格参考市场公允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李国平先生、李国栋先生、叶理青女士应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 红 陈明宇 强欣荣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