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泰股份 证券代码:300435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7)》(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二、本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480万股的2.04%,其中预留部分20万股。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05人(不含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
为实施本计划时公司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公司授予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6.93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八、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
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若预留部分授予日在2017 年,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若预留部分授予日在2018 年,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九、解锁期内,除满足本章第一款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解锁期 2. 相比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市值,公司2017年市值增
长率不低于10%;
3. 相比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公司2017
年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降低率的8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锁期 2. 相比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市值,公司2018年市值增
长率不低于20%;
3. 相比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公司2018
年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降低率的8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锁期 2. 相比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市值,公司2019年市值增
长率不低于30%;
3. 相比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公司2019
年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降低率的80%。
注: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399006)”是指2017
年6月30日之前20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
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市值”及“创业板指数(399006)”分别指2017年6
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所有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2018年6月30日至2019
年6月29日所有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所
有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公司将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考核条件与首期相同。若预留授予日在2017年,考
核年度分别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若预留授予日在2018年,考核年度
分别为2018年和2019年。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解锁期 2. 相比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市值,公司2017年市值增
长率不低于10%;
3. 相比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市值、创业板指数,公司2017
年市值的降低率不高于创业板指数降低率的8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锁期 2. 相比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市值,公司2018年市值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