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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东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5-04-03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GoldstoneOrientNewMaterialEquipmentCo.,Ltd.
                          (双流县九江镇万家社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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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7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4月16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8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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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蒯一希、股东兼董事姬昱川、陈绍江、徐金燕4人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傅海鹰、林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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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股东兼监事赖星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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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法人股东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说股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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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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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告程序
    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