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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2月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2-12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Goldstone Orient New Material Equipment Co., Ltd. 
(双流县九江镇万家社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采取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式。其
中,公开发行新股股份数量不超过1,7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不超过8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若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已达到
本次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全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总和不
超过800万股。鉴于公司现有8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时间均已超
过36个月,若本次发行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全体股
东将根据原持股比例同比例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公司将不会获得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
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8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蒯一希、股东兼董事姬昱川、陈绍江、徐金燕
4人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
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
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傅海鹰、林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
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
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股东兼监事赖星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
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
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法人股东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
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
关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说股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
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
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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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
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
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冻结与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等额的自有资金,为发行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
失提供保障”。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
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
发售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
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
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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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