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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关于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已取消)

公告日期:2016-04-23

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25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2015年7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拟向368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20.6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全部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67,336.00万股的0.3276%,行权价格为105.14元。
    2015年8月10日,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议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其他进展情况。
    二、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原因
    2015年下半年,国内股票市场向下发生较大波动,为积极响应监管部门关于维护、稳定资本市场的倡议与号召,公司推出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但自计划推出以来,国内资本市场整体环境未出现明显好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与目前的市场价格长时间倒挂,且市场环境的前景目前仍不明朗,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综合考虑公司推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背景和时点,以及目前的市场状况,公司拟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实施,因此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并不代表董事会、管理团队对公司和国内资本市场失去信心,相反,公司将继续积极探索和研究各种有效激励方式,在适当的时机和条件下,重新推出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动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意见
    1、董事会认为:自公司推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来,国内资本市场整体环境未出现明显好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与目前的市场价格长时间倒挂,且市场环境的前景目前仍不明朗,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激励效果,同意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但是,自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以来,国内股票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同意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律师意见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