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51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7)。
4、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1-059)。
5、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公司现有总股本 809,960,14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1,214,940,216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当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26.10×(1+0.5)=39.15 万股;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960.50×(1+0.5)= 1,440.75万股;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100×(1+0.5)=150 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当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
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64÷(1+0.5)=3.09 元/股;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64÷(1+0.5)=3.09 元/股;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17÷(1+0.5)=10.7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价格及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