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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富临精工: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43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协议,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协定存款在内的各项法律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3 号)同意,公司向 16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577,89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6.8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6,632,603.2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3,367,393.68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248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
定存款方式存放,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及子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项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二)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并 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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