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诚益通 股票代码:300430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龙之杰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1 罗院龙 2 敏杰康复医疗有限公司
3 罗小兵 4 罗小平
5 罗小柱 6 田壮
博日鸿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1 乌玉权 2 常海光
3 沙志刚 4 周运波
5 张祺 6 刘洋
7 周雷宁 8 王超
9 胥春立
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融资对象 待定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
带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其在诚益通拥有权益的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
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
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
安排。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本人/本企业保证为北京诚益通
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资料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介机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
发展》及《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等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
下合称“中介机构”)承诺: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修订说明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
25日披露了《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全文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根据本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16077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16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2016年第40次会议的反
馈意见以及诚益通2016年半年度报告、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5年
度及2016年1-6月备考审阅报告、标的资产2014-2016年1-6月审计报告、标的
资产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评估报告,本公司对报告书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
与完善。报告书补充、修改与完善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报告书之“第六节 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的情况”之“三、募集配套
资金的用途及必要性”之“(一)募集资金用途”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2、在报告书之“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一、广州龙之杰科技有
限公司”之“(二)龙之杰的历史沿革”之“7、2015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及第五次增资”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3、在在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及尚未履行
的程序”之“(三)商务部门等有权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或者备案程序”部分进行
了补充披露。
4、在报告书之“第九节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
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及
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之“(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计划和业务管理模式”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5、在报告书之“第九节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
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及
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之“(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的整合措施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6、在报告书之“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二、北京博日鸿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之“(七)博日鸿的业务与技术”之“10、主要产品生产技术及所
处阶段”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7、在报告书之“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二、北京博日鸿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之“(二)博日鸿的历史沿革”之“7、2015年12月,注册资本减至80
万元”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8、在报告书之“第四节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一、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
司”之“(七)龙之杰的业务和技术”之“11、核心技术人员”部分补充披露。
9、在报告书之“第四节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一、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
司”之“(七)龙之杰的业务和技术”之“10、主要产品的生产技术”部分补充披露。
10、在报告书之“第九节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
的讨论与分析”之“四、龙之杰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二)龙之杰盈利
能力分析”之“1、营业收入”部分补充披露。
11、在报告书之“第九节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
的讨论与分析”之“四、龙之杰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二)龙之杰盈利
能力分析”之“2、毛利率分析”部分补充披露。
12、在报告书之“第九节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
的讨论与分析”之“四、龙之杰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二)龙之杰盈利
能力分析”之“4、营业外收入”部分补充披露。
13、在报告书之“第九节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
的讨论与分析”之“五、博日鸿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博日鸿的盈
利能力分析”之 “2、毛利率分析”部分补充披露。
14、在报告书之“第九节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
的讨论与分析”之“五、博日鸿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三)博日鸿盈利
预测可实现性分析”部分补充披露。
15、在报告书“第九节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的
讨论与分析”之“四、龙之杰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三)龙之杰盈利预
测可实现性分析”部分补充披露。
16、在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或估值”之“一、龙之杰评估情况”之
“(三)收益法评估说明”之“4、收益预测说明”部分补充披露。
17、在报告书之“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一、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
公司”之“(七)龙之杰的业务与技术”之“4、标的资产主要经营模式”之“(1)
采购模式”及“二、北京博日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 “(七)博日鸿的业务与技
术”之“4、博日鸿的主要经营模式” 之“(1)采购模式”部分补充披露。
18、在报告书之“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二、北京博日鸿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之“(十一)博日鸿近三年交易、增资或改制涉及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部分补充披露。
19、在报告书之“第九节上市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