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公司本次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
资金、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范 琳(签字)
2021 年 12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