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金额不超过 20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范琳(签字)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