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立中集团 公告编号:2023-099号
债券代码:123212 债券简称:立中转债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60 号),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中集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9,980.00 万元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899.8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899,8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1,541,028.3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8,258,971.70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对公司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51Z000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到公告日,上述监管协议已签署完毕。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311900076910618
股份有限公司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577020100100050038
股份有限公司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8111801012601120676
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三家商业银行,“丙方”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墨西哥立中年产 360 万只超轻量化铝合金车轮项目”、“免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军锋、王剑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对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表面核对一致即视为完成了审查义务,甲方对此认可且不提出异议。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