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http://www.winlawfirm.com
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楼
二零二二年十月
目 录
释义...... 4
正文...... 5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 6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 6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形 ...... 7
三、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 8
(一)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8
(二)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 9
(三)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10
(四)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条件的成就......11
四、结论意见......12
1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中集团”)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立中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了《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就立中集团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并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部分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立中集团书面确认和承诺,立中集团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立中集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立中集团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立中集团本次激励计划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立中集团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立中集团/公司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调整 指 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本次激励对象 指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一批次)》
确定的有资格获得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公司员工
授予/本次预留部分授予 指 公司向本次激励对象授予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出具的《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对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3、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5
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2)。
4、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
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2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要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