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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7

立中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立中集团          公告编号:2021-118 号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79 号),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中集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203,10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9,999,988.1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5,968,677.16 元,公司实际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031,310.98 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51Z0015 号)。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保定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号)。

  公司2021年9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层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逐级向子公司增资的方式,逐级分别向河北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立中”)、河北新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新立中”)、保定隆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隆达”)、隆达铝业(武汉)有限公司(原名称立中合金(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隆达”)增资 21,400.00 万元,由隆达铝业(武汉)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将配套募集资金 21,400.00 万元投入“新型轻量化铝合金材料制造项目”, 具体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层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 号)。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型轻量化铝合金材料制造项目”由公司全资子武汉隆达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子公司(包括:河北立中、河北新立中、保定隆达、武汉隆达)、中原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号  开户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河北立中合  交通银行股份有                          “新型轻量化铝合金材料
 1  金集团有限  限公司保定分行  136792000013000150395  制造项目”

    公司

    河北新立中  交通银行股份有                          “新型轻量化铝合金材料
 2  有色金属集  限公司保定分行  136792000013000150471  制造项目”

    团有限公司

 3  保定隆达铝  交通银行股份有  136792000013000150222  “新型轻量化铝合金材料
    业有限公司  限公司保定分行                          制造项目”


    隆达铝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                          “新型轻量化铝合金材料
 4  (武汉)有  限公司保定分行  136792000013000150872  制造项目”

    限公司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河北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保定隆达铝业有限公司、隆达铝业(武汉)有限公司,“丙方”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丁方”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同时作为甲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新型轻量化铝合金材料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军锋、王剑敏可以在丙方正常营业期间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通知函中列明新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生效日期,并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以邮件及原件寄送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
顾问主办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被更换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丙方根据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内资金进行管理及划付过程中,对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及书面文件(包括申请书、基础交易合同及授权指令等)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不负责进行实质审查。丙方履行了前述形式审查义务进行资金划付导致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因丙方过错依法应由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依本协议约定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若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保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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