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6 证券简称:唐德影视 公告编号:2020-089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6 月 1 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
“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先生与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通”)、东阳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东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以下简称“东阳金控”)、东阳聚文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聚文”)、唐德影视签署了《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吴宏亮先生与浙江易通签署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易通股转协议》”)、《吴宏亮与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吴宏亮与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之借款协议》、《吴宏亮与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质押协议》;吴宏亮先生与东阳聚文签署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聚文股转协议》”)、《吴宏亮与东阳聚文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之借款协议》、《吴宏亮与东阳聚文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质押协议》;唐德影视分别与浙江易通、东阳聚文签署了《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和《东阳聚文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上述一系列协议约定浙江易通、东阳聚文受让吴宏亮先生所持唐德影视的部分股份,同时吴宏亮先生不可撤销的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浙江易通,且浙江易通、东阳聚文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2020 年 6 月 30 日,吴宏亮先生与浙江易通、东阳金控、东阳聚文、唐德影
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易通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吴宏亮先生与东阳聚文签署了《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聚文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一》”);2020 年7 月 15 日,吴宏亮先生与浙江易通、东阳金控、东阳聚文、唐德影视签署了《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吴宏亮先生与浙江易通签署了《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易通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吴宏亮先生与东阳聚文签署了《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聚文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将相应原协议的排他期、原协议生效等待期、违约责任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2 日、2020 年 7 月 1 日、2020 年 7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及相关公告。
鉴于浙江易通及东阳聚文的相关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事项尚在审批过程中,各方经友好协商,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约定进一步延长原协议的相关期限,主要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甲方:吴宏亮
乙方:浙江易通
丙方一:东阳金控
丙方二:东阳聚文
目标公司:唐德影视
(以下“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方。“甲方”、“乙方”与“丙方”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1、《框架协议》第 4.1 条第(15)款约定:本协议成立后 30 日内,除
非乙方书面同意,就甲方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目标公司不得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将上述排他期修订为《框架协议》成立后45 日内 ,《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排他期修订为《框架协议》成立后 60 日内,现将《框架协议》第 4.1 条第(15)款表述变更为:
本协议成立后 75 日内,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就甲方转让股份、目标
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目标公司不得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2、《框架协议》第 5.4 条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
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成立后 30 日内协议尚未生效的,协议各方应就合作事项予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予以解除。
《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将上述生效等待期修订为《框架协议》成立后 45 日内,《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生效等待期修订为《框架协议》成立后 60 日内,现将《框架协议》第 5.4 条表述变更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成立后 75 日内协议尚未生效的,协议各方应就合作事项予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予以解除。
3、《框架协议》第 6.1 条约定:本协议成立后 30 日内,除非乙方、丙
方共同书面同意,甲方如存在下述行为,均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应向乙方、丙方各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就甲方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目标公司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将 上述违约责任的界定期限修订为《框架
协议》成立后 45 日内,《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违约责任的界定期限修订为《 框架协议》成立后 60 日内,现将《框架协议》第 6.1 条表述变更为:
本协议成立后 75 日内,除非乙方、丙方共同书面同意,甲方如存在
下述行为,均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应向乙方、丙方各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就甲方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目标公司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二、《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甲方:吴宏亮
乙方:浙江易通
1、《易通股转协议》第 5.1 条第(15)款约定:本协议成立后 30 日内,除
非乙方书面同意,就甲方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不得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易通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将上述排他期修订为《易通股转协议》成立后 45 日内,《易通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排他期修订为《易通股转协议》成立后 60 日内,现将《易通股转协议》第 5.1 条第(15)款表述变更为:
本协议成立后 75 日内,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就甲方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不得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2、《易通股转协议》第 11.2 条约定:本协议成立后 30 日内,除非乙方书面
同意,甲方如存在下述行为,均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应向乙方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就甲方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目标公司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易通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将上述违约责任的界定期限修订为《易通股转协议》成立后 45 日内,《易通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违约责任的界
定期限修订为《易通股转协议》成立后 60 日内,现将《易通股转协议》第 11.2条表述变更为:
本协议成立后 75 日内,除非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如存在下述行为,均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应向乙方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就甲方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目标公司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3、《易通股转协议》第 12.4 条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成立后 30 日内协议尚未生效的,协议各方应就合作事项予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予以解除。
《易通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将上述生效等待期修订为《易通股转协议》成立后 45 日内,《易通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生效等待期修订为《易通股转协议》成立后 60 日内,现将《易通股转协议》第 12.4 条表述变更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成立后 75 日内协议尚未生效的,协议各方应就合作事项予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予以解除。
三、《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甲方一:吴宏亮
甲方二:赵健
甲方三:陈蓉
甲方四:李钊
乙方:东阳聚文
1、《聚文股转协议》第 5.1 条第(15)款约定:本协议成立后 30 日内,除
非乙方书面同意,就甲方一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一不得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一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聚文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将上述排他期修订为《聚文股转协议》成
立后 45 日内,《聚文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排他期修订为《聚文股转协议》成立后 60 日内,现将《聚文股转协议》第 5.1 条第(15)款表述变更为:
本协议成立后 75 日内,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就甲方一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一不得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一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2、《聚文股转协议》第 11.2 条约定:本协议成立后 30 日内,除非乙方书
面同意,甲方一如存在下述行为,均视为甲方一实质性违约,应向乙方支付 3,0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就甲方一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一、目标公司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一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聚文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将上述违约责任的界定期限修订为《聚文股转协议》成立后 45 日内,《聚文股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上述违约责任的界定期限修订为《聚文股转协议》成立后 60 日内,现将《聚文股转协议》第 11.2条表述变更为:
本协议成立后 75 日内,除非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一如存在下述行为,均视为甲方一实质性违约,应向乙方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就甲方一转让股份、目标公司发行股份等事宜,甲方一、目标公司再与本协议各方外的任何一方(浙江易通数字电视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协商、洽谈或签订相关协议;或甲方一以任何形式拒绝、怠于履行本协议。
3、《聚文股转协议》第 12.4 条约定:除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