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6 证券简称:唐德影视 公告编号:2018-055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说明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7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426,证券简称:唐德影视)连续三个交易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5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对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近期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先生最近一次增持公司股票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公司已于2018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3),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增持公司股份。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情况详见届时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再次关注公司的以下风险因素:
(1)影视剧产品适销性的风险
影视剧是一种文化产品,观众主要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和生活经验来决定是否观看影视剧作品。观众对影视剧作品的接受程度,最终体现为电视剧收视率、点击率或电影票房收入等指标。由于对观众主观偏好的预测是一种主观判断,若公司不能及时、准确把握观众主观偏好变化,公司的影视剧作品有可能因题材定位不准确、演职人员风格与影视剧作品不相适应等原因,不被市场接受和认可,
进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监管政策风险
由于影视剧的意识形态属性,我国政府对影视剧行业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中国电视剧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电视剧播出管理等方面。在电影制作、发行业务方面,我国政府也对电影备案公示、电影内容审查、电影发行和放映许可等方面进行监管。
国家的监管政策可能对公司影视剧业务策划、制作、发行等各个环节均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中国影视剧行业的监管政策正处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一方面,如果未来资格准入和相关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影视剧行业将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外资制作机构、进口影视剧可能会对国内影视剧制作业造成更大冲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未能遵循这些监管政策,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制作、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影视剧作品审查风险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该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在电影制作、发行业务方面,我国政府也对电影备案公示和电影内容审查、电影发行和放映许可等方面进行监管。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完全贴合政策导向,则面临影视剧作品无法进入市场的风险,可能造成财务损失。具体而言,一是剧本不能通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公司将会损失策划和剧本相关费用;二是拍摄完成的影视剧无法通过发行审核时,公司将损失全部影视剧制作成本;三是影视剧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无法播映或放映时,公司将损失影视剧制作成本和发行费用。
特此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