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建环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3 术语
3.1 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2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名下的所有中建环能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4 权责
4.1 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行使职权,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相关事项。
4.2 董事会秘书
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的申报、披露、核实等工作,提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
4.2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具体事务工作。
4.3 其他职能部门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承担股份变动业务的相关管理和支持服务工作。
5 管控内容
5.1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旨在进一步丰富细化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相关要求,防范股份变动实施、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以下风险:
5.1.1 制度冲突风险与不合规
防范如因公司制度与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导致的风险及不合规;或如与公司其他财务和金融相关管理制度冲突的风险及不合规。
5.1.2 体系运行风险与不合规
防范如因股份变动管理层级不清、管理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的风险及不合规。
5.1.3 信息披露风险与不合规
防范如因股份变动管理管控不严,导致因敏感期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买卖股票带来的风险及信息披露不合规。
5.2 股份变动管理体系
5.2.1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办理具体工作。
5.2.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知悉法律法规关于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5.3 股份变动管理要求
5.3.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5.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3.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也不得选择下列期间进行: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5.3.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5.3.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5.3.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5.3.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在年内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同比例增加。
5.3.9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5.3.10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5.3.1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5.3.1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3.13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5.4 信息申报和披露要求
5.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5.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5.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4.4 在股份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5.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或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5.4.6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